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4-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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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 十四 批 2022年 4 月 15 日)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D2JS202204070075 | 泰州市泰兴市国庆二村一区附近广场,距离小区过近,白天社会生活噪音扰民。 | 泰州市 泰兴市 | 噪音 | 4月8日-10日,泰兴市公安局会同延令街道办事处对国庆二村一区附近广场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泰兴市永丰路国庆二村一区附近有羌溪花园广场和小区内部一小型健身广场。其中羌溪花园广场紧邻羌溪河,是周边居民休闲娱乐场所,该广场曾被举报有居民聚集、噪音扰民的现象,但该广场自2021年12月31日起封闭改造,至今尚未开放。小区内部健身广场于2020年建设,距离南侧居民楼7米左右,功能用于附近居民休闲健身。现场走访小区周边居民了解到,该小型健身广场常有家长带孩子在此健身、玩耍,时间一般不超过晚上9点。近期因疫情原因,小区内学生空闲时间较多,健身、玩耍时间主要集中在早上8点之前,下午4点至晚上9点,但未发现使用音响器材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 部分属实 | 一、延令街道会同公安部门对广场周边居民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知识宣传,并加强监督、建章立制,逐步规范娱乐时间和项目,避免影响周边群众。 二、加强对羌溪花园广场改造施工的监督工作,将降低对周边居民影响措施列入改造内容,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 | 无 |
2 | D2JS202204070061 | 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叶甸村,叶勤河北段、叶甸村老医院与南野村交界的河道内、叶甸小学北侧的河道内等,水花生、蒿草生长旺盛,淤堵河道,污染河水。相关部门检查的河段均已清理过。 | 泰州市 姜堰区 | 水 | 接到交办件后,姜堰区高度重视,要求俞垛镇、区水利局迅速核查处置。姜堰区政府分管领导迅速带队现场调查核实,专题会商研究。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关于“叶勤(溱)河北段、叶甸村老医院与南野村交界的河道内、叶甸小学北侧的河道内等,水花生、蒿草生长旺盛,淤堵河道,污染河水。相关部门检查的河段均已清理过”问题。 根据反映人描述,反映人反映的三个点均属于叶溱河叶甸村段,该河段全长2.8公里,经现场勘察,主干河段少量蒿草(实为野生菖蒲)开始抽芽生长,该蒿草为多年水生挺水植物,广生于湖泊、河流、池塘浅水处,适当生长可净化水质,水花生尚未到生长季节,不存在淤堵河道现象;针对“相关部门检查的河段均已清理过”问题,存在与主河段相连通的部分支流,在盛夏季节会存在水花生、蒿草生长旺盛,部分支流淤塞现象。 | 属实 | 一、立即清理河道垃圾。责成俞垛镇立即安排人员对水面白色垃圾以及河坡垃圾进行打捞和清理。截至4月12日,已清理完毕。 二、综合整治河道环境。责成俞垛镇按照农村生态河道建设标准,对叶溱河叶甸村段进行整治,清移废弃的旧桥桩、旧桥板等阻水障碍物,同步实施河坡清杂、平整等作业,上述工作预计5月底完成。 三、全面加强长效管护。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河长作用,常态化进行河道水环境管护,一旦发现有水花生,立即清除;控制蒿草等一类水生植物生长密度,满足河道生物多样性要求,持续提升河道生态自净能力。 | 无 |
3 | D2JS202204070055 | 泰州市姜堰区阳光水郡小区正西侧的一家码头,装卸过程及车辆运输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码头堆场原料露天堆放。 | 泰州市 姜堰区 | 大气 | 接到交办件后,姜堰区高度重视,要求区交通局、天目山街道、生态环境局、自规分局、水利局等单位迅速核查处置。姜堰区政府分管领导迅速带队现场调查核实,专题会商研究。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姜堰区阳光水郡小区正西侧的一家码头。装卸过程及车辆运输导致扬尘污染严重”问题。该经营部码头建于2006年,位于新通扬运河北岸三水大桥西侧320米处,占用岸线60米,设有2个泊位,固定式起重机2台。按照2020年12月2日印发的《全区内河港口非法码头专项整改行动方案》,该经营部码头纳入规范提升类,现场已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码头前沿设置围挡、雨污水收集池、应急池;码头装卸区域内场地硬化,配备喷淋设备,安装粉尘监测设备2台并接入省市平台。现场配备了洒水车(带雾炮功能)1台、简易冲洗设备1套,但筛沙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车辆进出无冲洗平台,存在抑尘措施不到位的现象。 二、关于“码头堆场原料露天堆放”问题。该经营部共有堆场4处,堆放有黄沙、青沙土、石子等约3000吨,部分用防尘网覆盖、部分未覆盖。 | 属实 | 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姜堰生态环境局已对该经营部码头堆场物料覆盖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泰环罚告字﹝2022﹞6-73号),拟处罚款24400元。 二、立即予以取缔。责成天目山街道督促该经营部,立即自行拆除商品混凝土搅拌设备、筛沙机等设备,4月11日已拆除完毕;责成天目山街道督促该经营部于4月30日前对其经营区域内的机械加工设备予以拆除搬离并对机械加工场地进行清理。 三、清理整合堆场。责成天目山街道督促该经营部6月底前完成砂石堆场整合、青沙土外运,并合理布局,落实抑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强化监督管理。责成天目山街道、交通局增加巡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该经营部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 无 |
4 | D2JS202204070059 | 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葛联村8组,梦鑫荣服装厂,侵占农田、码头,用于违建、扩建厂房,无相关手续,部分建筑垃圾排入与北侧通扬河相通的小河沟内;葛联村9组10亩良田土壤被开挖出售。 | 泰州市 姜堰区 | 水 | 接到交办件后,姜堰区高度重视,要求梁徐街道、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等单位迅速核查处置。姜堰区政府分管领导迅速带队现场调查核实,专题会商研究。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梦鑫荣服装厂,侵占农田、码头,用于违建、扩建厂房,无相关手续”问题。2015年,该服装厂通过填埋村庄内废弃河沟以及占用少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建2间附房,不存在侵占农田、码头行为,但未办理任何用地和建设手续。 二、关于“部分建筑垃圾排入与北侧通扬河相通的小河沟内”问题。经现场核查,该服装厂建设的附房北侧为村庄内的废弃小河沟。该河沟已荒废十多年,不具备河道功能,距离老通扬运河约1500米、两者不相通。该河沟边有部分村民倾倒的建筑垃圾,垃圾量约6立方米。 三、关于“葛联村9组10亩良田土壤被开挖出售”问题。经核查,2009年328国道改建时,工程服务指挥部在葛联村9组取土约15.5亩,其中耕地约14.5亩、沟渠约1亩,用于国道路基施工,补偿费用已拨付到位,其余无开挖取土行为。目前该地块现状为约1.82亩的鱼塘、其余部分为土堆场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设施农用地和坑塘水面。 | 属实 | 一、清理河沟垃圾。责成梁徐街道立即对废弃河沟内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截至4月11日已清理完毕。 二、加快违建拆除。责成梁徐街道牵头,姜堰区农业农村局、自规分局配合,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程序及期限,于2022年12月底前对该服装厂违建予以拆除。 三、强化监督管理。责成梁徐街道增加巡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不再发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 无 |
5 | X2JS202204070008 | 泰州市泰兴市润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篡改COD在线监测数据,无环保、安全许可,擅自增加粉料包装设备,增加产品、增大产能,违规将危险废液作为产品处置,废水、废气、雨排水等多次超标。 | 泰州市 泰兴市 | 水,大气 | 2022年4月8-12日,泰兴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到现场调查核实,4月9日上午,泰兴市委副书记、市长现场督办。4月10日下午,泰兴市委书记,泰兴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现场督办。 一、关于“篡改COD在线监测数据”问题。2022年4月8、9日,泰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在线监控方面专家对该公司废水、雨水和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专家意见认为该公司在线监测量程设置符合规范,参数设置与备案表一致,排污口未发现遮挡和旁路,未发现篡改在线监测数据行为。 二、关于“无环保、安全许可”问题。经现场核查并查阅该公司环评文件,该公司现有建设项目均已履行环保审批、竣工验收手续,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经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核实,该公司2021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擅自增加粉料包装设备”问题。经查,该公司涉及粉料包装工序的是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产品,隶属4万吨/年(异/正)丁酸建设项目及已建5万吨/年十二碳醇酯优化改造项目,该项目环评报告中粉料包装设备为1台切片机,但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中为1台液压粉碎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该变动未纳进工程变动情况内容。 四、关于“增加产品、增大产能”问题。查阅该公司主要产品产能明细表,2021年度和2022年1-3月,该公司未从事邻苯二甲酸二乙酯、尼龙酸二甲酯、异丁酸异丁酯生产,其他生产的产品均在该公司主要产品清单内,且未超过批复产能。 五、关于“违规将危险废液作为产品处置”问题。经查,该公司2021年5月编制的固废专项论证报告显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为809.6352吨。查阅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系统和该公司近两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危废管理计划,该公司2020年库存危险废物41.317吨,2021年实际产生危险废物870.486吨,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量911.803吨(含2020年库存量)。2022年1-3月实际产生危险废物179.664吨,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置量167.756吨,库存量11.908吨,所有危废转移处置均有转移联单。经泰兴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未发现无证生产和违规销售情况。 六、关于“废水、废气、雨排水等多次超标”问题。2022年4月8日,泰兴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RTO炉废气排口、实验分析室废气排口、废水排放池和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西侧景观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要求;废水排放池监测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要求;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西侧景观地表水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要求。 调阅该公司废水、雨水和RTO炉废气排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RTO炉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未发现超标。雨水排口2021年12月28日、29日COD在线监测日均值分别为60mg/L、48.55mg/L,超过泰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标准(40mg/L),但平台设置是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0mg/L)执行,上述数据不超标。废水排口2022年2月4日、2月5日、4月5日氨氮在线监测日均值分别为40.421mg/L、39.857mg/L、70.6mg/L,2022年2月20日COD在线监测日均值524.635mg/L,该公司未及时向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备。 | 部分属实 | 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泰兴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及时进行检查、修复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2〕2-72号),拟处罚9.7万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泰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增加1台液压粉碎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 二、落实整改措施:责令该公司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时,及时进行检查、修复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责令该公司4月15日前拆除污水处理设施中不合理的三通管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