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98/2021-20605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3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子证照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共享和应用,支撑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市协调办制定了《泰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7〕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三、类别界定是什么?
1.电子证照,是指上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2.电子证照库,是指由市级统一规划建设,具备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3.发证单位,是指按照本单位本系统业务职责制发相应电子证照并赋予效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4.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5.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是标准规范;二是同等效力;三是实时归集;四是集约建设;五是共享互认;六是优先使用;七是安全可靠。
五、职责分工是什么?
1.市行政审批局:市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市电子证照库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编制和完善市级电子证照目录,并向社会集中统一发布;负责指导、推广、督促电子证照的应用。
2.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承担证照数据的共享应用、信息安全等技术保障工作。
3.市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按照市统一标准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
4.各市(区)政府:可自行指定各市(区)的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市统一标准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
5.市档案局:应当将电子证照纳入档案管理范畴。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